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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苏苏州的王女士向潇湘晨报记者反映,2023年弟弟(未成年)骑电摩带她过马路时,超过了一辆电动车,随后电动车摔倒,他们停车下来查看情况,还“好心”为摔倒的车主报了120和110,事后该车主认为是被他们姐弟俩撞倒,并告上了法庭。
今年4月,案件二审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,弟弟承担70%的责任,赔偿对方3万多元。
事发前,弟弟骑电摩载着王女士,准备超过前方的电动车车主。图/受访者提供。
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案件二审的判决书,显示在一审中该案认定事实为,2023年10月9日,被告王某(弟弟)驾驶电动摩托车(机动车)在超过了原告蔡某(摔倒车主)的电动车,事后蔡某倒地受伤,送医后经诊断,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。
事后,经司法鉴定,两车未发生过碰撞痕迹
。
据监控判断,王某当时的车速为34~35km/h,蔡某的车速为19~20km/h。由于路灯杆和广告牌阻挡,监控没能拍到事发时的车辆动态,事故成因无法全面查明。
王女士提供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,未见两次发生碰撞痕迹。
在询问笔录中,王女士和弟弟称当时看到有人在身后摔倒,于是停车他们下去“凑热闹”,事故现场围观
笔录中,蔡某称自己是被对方从后面超车撞倒的,“应该是碰到了我的脚蹬子,然后我的脚蹬子打到我的脚了”。蔡某还称,王女士和弟弟下车查看情况,还安慰
一审中,法院认为,监控视频显示,被告王某超车后,原告蔡某摔倒,可以认定被告的超车行为与本起事故存在因果关系。被告未达到
王女士和弟弟当时骑的电摩。图/受访者提供。
二审中,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提出,本
案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双方驾驶车辆存在物理接触,但交通事故并非以接触为必要构成作为前提条件
,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,应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,综合考虑质量、速度、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,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来判断。
本案中,被告王某在事发时驾驶的是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,原告蔡某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。因此,从危险性角度看,王某为优势一方。
据此,
蔡某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与王某的超车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
(指事物具有可能但非必然的性质
)
。一审法院以优者负担原则,认定由王某承担蔡某损失70%的赔偿责任,法院认为并无不当,予以支持。
王女士称,蔡某摔倒前过马路时曾“单手骑车”。图/受访者提供。
4月28日,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段监控视频,王女士称,视频中可以看到,蔡某在摔倒前过马路时有
王女士还向记者提供了此案件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》,记者从中发现了原告蔡某留有联系方式,但多次拨打对方均未接通
焦点一:如何理解“交通事故并非以接触为必要构成作为前提条件”?
4月28日,知名
焦点二:何为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”?
判决中提到的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”,付建说,不是有具体法条明确规定的,是一种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规则。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,综合考虑车辆质量、速度、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,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来判断责任,考虑的是双方的过错程度的大小。付建认为,根据监控视频来看,王某方有违反了交通法规的数个行为,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更大,法院判定其承担较多责任。
焦点三:被告不服判决,如需申请再审应提供哪些证据?
付建建议,如果申请再审,王某方需要寻找能直接证明摔倒与自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,如事发时其他角度清晰监控视频,能够完整记录事故发生过程;原告蔡某主张摔倒是被刮到脚踝,王某方可申请专业司法机构模拟事故发生场景
焦点四:被告称监控显示事发时原告单手骑车,该细节
对于王女士称电摩车主有原告车主单手骑车的证据,证明原告车主同样存在驾驶危险性的行为,付建认为,证明该行为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,也难以切断电摩超车行为与摔倒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,但有减轻承担责任的可能性,具体还需等法院受理再审后综合判断。
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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